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一О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丙○○侵占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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