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劉秉鈞
顏維助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劉秉鈞
顏維助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