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思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思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被訴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因上訴人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其判決正本依刑事訴訟法第56第2項之規定,由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送達後,上訴人於101年9月21日合法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應於101年10月1日屆滿。上訴人於101年9月26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