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交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交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交簡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參徒肆月,如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十張。
(三)南門綜合醫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乙種診斷證明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相驗照片五張、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上列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