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5所處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5日│95年10月2日│95年4月間某起至95年│││││11月24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32001號│95年度偵字第26188號│96年度毒偵字第971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855號│95年度訴字第4179號│96年度訴字第1037號││實├───┼───────────┼───────────┼───────────┤│審│判決│96年4月27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9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易字第855號│95年度訴字第4179號│96年度訴字第1037號││定├───┼───────────┼───────────┼───────────┤│日│確定│96年5月28日│96年5月7日│96年5月14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08日│95年11月0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5344號│96年度偵字第5344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527號│96年度簡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簡字第1527號│96年度簡字第1527號│││定├───┼───────────┼───────────┼───────────┤│日│確定│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527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