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范振鐘
被 告 魏怡珍 即 魏進旺 之法定繼承人
魏珮珈 即魏進旺之法定繼承人
魏妘珊 即魏進旺之法定繼承人
魏妘如 即魏進旺之法定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霜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魏怡珍、魏珮珈、魏妘珊、魏妘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進旺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霜兒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
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魏怡珍、魏珮珈、魏妘珊、魏妘如
於繼承被繼承人魏進旺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霜兒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