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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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林韋臣 被告 黃健智
游承哲 林岳廷 林士喜 張益綸 俞仲哲 俞仲恩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年度簡字第593、81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原105年度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李岳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