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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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黃志明 被上訴人 黃淑華
鄭俊彥 李沛瑄 鍾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萬4128元(即本訴確認通行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加上反訴請求償金6萬4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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