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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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告 黃文賢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複代理人 徐欣瑜 律師被告 戴嘉慶
戴政祥 戴欣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 律師被告 戴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陳報原證3有無送達予被告戴進發?並提出收件回執到院。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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