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 鄭瑞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最後還款期日,以及之前向各債權銀行繳款之情形,並檢附相關文件書面資料,以供本院審核。(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
二、聲請人之聯合徵信中心(債務協商專用)綜合信用報告書正本1份。(原卷內所附影本不明)
三、釋明聲請人自民國95年至今3次協商紀錄之原因。
四、釋明聲請人有何重大不可歸責事由致生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六、釋明聲請人交通費用每月高達新台幣(下同)3仟元之原因,以及聲請人住家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並檢附該項支出證明。
七、釋明聲請人存摺中房貸支出為何每月有扣繳2、3次之原因,以及每月實際應繳金額,並檢附房貸契約影本1份。
八、釋明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
九、釋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中,除薪資存入款外,另台灣永生細胞(股)公司之電匯存入款之性質是否為其他補貼或獎金(以該本存摺第6頁就3、4兩月電匯釋明之)。
十、聲請人戶籍謄本正本1份;並釋明是否有其他親屬或同居人共同居住於聲請人之住所。
十一、聲請人對於第三人 徐子傑 ,或其他民間借貸之借款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