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53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慧玲 即紹隆企業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慧玲即紹隆企業行(是公司或獨資商號?),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