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7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威勝

林彙敏

一、(一)債務人王威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威勝、林彙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