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張立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