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智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智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智簡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巧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巧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關於「LILOANDSTITCH」、「MINNANOTABO及圖」、「LitteTwinStars及圖」、「日商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CHIPANDDALE」、「MINNNANOTABO及圖」、「LITTLETWINSTARS及圖」、「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2、關於員警喬裝顧客向被告下標購買商品暨搜索查獲經過應更正為「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覺上情,乃佯裝買家,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3日下標購買,經蔡巧玲郵寄交付而扣得仿冒「HELLOKITTY及圖」商標圖樣之零錢包1個;再於100年4月16日12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蔡巧玲位於臺中市○○區○○路3段18號8樓之5居處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本判決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3、補充被告提供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供買家聯絡及查詢,及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竹南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供買家匯款之用,並補充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迄今已約獲利約新臺幣1千元。
(二)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員警為蒐證而購買仿冒商標商品之得標網頁資料」、「本院100年聲搜字第1386號搜索票」、「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授權證明書等文件」。
二、被告另以其並不知悉扣案物品係仿冒商標商品云云置辯。惟查,被告於偵查中已自承:伊認為經合法授權之零錢包、手機套等商品之市價約3、4百元等語(見偵卷第7頁背面筆錄),然依被告所供其係以1百至2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商品等情,足認被告係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販售扣案商品;參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均係知名商標,有一定之行銷通路及固定之市場價格可循,被告既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架設「叮噹館」販賣零錢包等商品,其賣場商品多達228項,買賣商品評價亦高達4493筆,此有卷附「叮噹館」賣場之網頁列印資料足憑,復參諸被告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是依被告之學識、經歷,豈會對其非依循正常行銷通路所購買,而係向不知名商家所購得之標有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來源全然毫無所疑?況被告係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販售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商品,且迄未提出其可信扣案商品係源自合法商家之事證可供本院調查,自難信其此部分所辯為真實,堪認被告對其所販售標有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應已明知,是被告所辯自屬無據,委無足採。
三、核被告蔡巧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96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自96年10月間起至100年4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觀諸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得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被告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不同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構成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斷。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商標名稱及圖樣│商標│商標權人│仿冒商品、數量││號││註冊證號│││├─┼───────┼─────┼────┼───────┤│1│CHIPANDDALE│00000000│美商迪士│零錢包5個│││││尼公司││├─┼───────┼─────┼────┼───────┤│2│CLASSIC│00000000│同上│鑰匙圈1個、皮│││MICKEY及圖│││夾1個、筆記本││││││1個、零錢包6個│├─┼───────┼─────┼────┼───────┤│3│DORAEMON小叮噹│00000000、│日商小學│零錢包2個、手│││及圖│00000000、│館公司│機套1個、鏡子3││││00000000(││個、置物盒2個││││原誤載為││││││00000000)│││├─┼───────┼─────┼────┼───────┤│4│櫻桃小丸子及圖│00000000、│日商動畫│便當袋1個、筆││││00000000│公司│袋3個(原誤載││││││為2個)、零錢包││││││1個│├─┼───────┼─────┼────┼───────┤│5│HELLOKITTY及│00000000│ 日商三麗 │手提袋5個、手│││圖││鷗公司│機袋1個、便當││││││袋2個、筆袋6個││││││、零錢包10個│├─┼───────┼─────┼────┼───────┤│6│大耳狗圖│00000000、│同上│手機袋1個、便││││00000000、││當袋2個、筆袋9││││00000000││個、零錢包4個│├─┼───────┼─────┼────┼───────┤│7│MYMELODY及圖│00000000│同上│手機袋1個、筆││││││袋6個、零錢包2││││││個│├─┼───────┼─────┼────┼───────┤│8│MINNNANOTABO及│00000000│同上│便當袋1個│││圖││││├─┼───────┼─────┼────┼───────┤│9│POMPOMPURIN│00000000、│同上│鏡子1個、筆袋5││││00000000││個、零錢包6個│├─┼───────┼─────┼────┼───────┤│10│KUROMI及圖│00000000│同上│零錢包2個│├─┼───────┼─────┼────┼───────┤│11│新幹線圖│00000000│同上│零錢包2個│├─┼───────┼─────┼────┼───────┤│12│LITTLETWIN│00000000│同上│零錢包6個(原│││STARS及圖│││誤載為2個)│├─┼───────┼─────┼────┼───────┤│13│SNOOPY及圖│00000000│美商聯合│梳子1個、手機││││(原誤載為│圖片公司│袋1個、筆記本2││││00000000)││個、皮夾1個、││││00000000、││筆袋2個、零錢││││00000000││包10個、鏡子2││││││個、面紙套1個│├─┼───────┼─────┼────┼───────┤│14│MONOKUROBOO│00000000│日 商森克 │鏡子12個、梳子│││及圖││斯公司│6個、皮夾1個│└─┴───────┴─────┴────┴───────┘(以下空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