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國欽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77號裁定附卷可佐。又查聲請人呈報其現無工作,因生病仍在休養中,目前生活支出,仍靠親友接濟,且其名下僅有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股金外,別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民事呈報狀、96、97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堪認本件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本件聲請人既有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所稱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本院自應依法裁定終止之,以避免無益清算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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