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2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交簡字第20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19號),判處拘役3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張子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