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6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同居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載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謝玲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