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分別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附表編號4、5、
6、7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4、5、6、7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及附表編號4、5、6、7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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