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37號聲請人新加坡商美卓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加坡商美卓自動化│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8月31日│80,000元│CL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限公司松山分行│││││││公司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