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55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王思涵台新銀行忠孝分行│15,634元│95年1月20日│0000000│7個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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