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貳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至第五個月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以五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