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王玉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楊茵棋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2373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交簡字第4723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黃王玉鳳於民國111年2月19日10時23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臺南市○○區○○里○○○000○0號前作起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當時為日間有自然光線,天候陰,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左右來車及讓行進中車輛先行,即貿然起駛,此時適有楊茵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由北往南方向沿中正路(南123線)駛至該處,原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又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行車速度依該處速限(時速50公里)之規定,即貿然以時速約70公里之速度超速前行,致黃王玉鳳之車輛左側車身與楊茵棋之車輛車頭發生碰撞,致楊茵棋受有左手部第五掌骨骨幹骨折、右手部撕裂傷(長約5公分)、全身多處挫傷擦傷之傷害,黃王玉鳳受有右側腓骨上端閉鎖性骨折、左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頭及臉部挫擦傷、左側肩膀挫傷、雙側小腿挫擦傷之傷害。案經黃王玉鳳、楊茵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黃王玉鳳、被告楊茵棋各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指被告黃王玉鳳、被告楊茵棋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茵棋撤回對於被告黃王玉鳳之過失傷害告訴,告訴人黃王玉鳳撤回對於被告楊茵棋之過失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憑(見本院交簡卷第37及3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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