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逸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逸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逸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年3月、6月,合併刑期3年7月,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32061號函假釋後更定刑期,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