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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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弘正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營偵字第2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弘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LV皮夾1個、悠遊卡1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弘正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本案之犯罪手段、侵占遺失物之價值(被害人稱價值約新臺幣2萬8仟3佰多元)、對被害人所生損害,以及被告事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本件被告侵占脫離被害人持有之LV皮夾1只、現金新臺幣1萬1仟元、悠遊卡1張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郵局VISA金融卡、健保卡、居留證具有一身專屬性,且可經由被害人辦理掛失、止付而喪失作為支付工具及證明,且該卡片本身價值低微,對此宣告沒收就犯罪之遏止或預防亦未見助益,應認此部分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予以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其餘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營偵字第2831號被告蘇弘正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弘正於民國111年10月22日18時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進入位於臺南市○○區○○道0號高速公路北向284公里處新營服務區(下稱新營服務區)後,下車步行前往廁所,嗣於同日18時6分許,在廁所前方空地,拾獲 徐加輪 所有不慎掉落在地上之錢包1個【下稱系爭錢包,內有郵局金融卡1張、健保卡1張、悠遊卡1張、居留證1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1千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系爭錢包侵占入己。嗣徐加輪發現系爭錢包遺失而報警,經警調閱新營服務區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 蘇弘正固 坦承有於上揭時間,在新營服務區內廁所前方空地地上撿拾系爭錢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遺失物犯行,辯稱:我撿起的錢包,是我掉落在地上的錢包等語。經查,被害人徐加輪所有之系爭錢包,於上揭時間,不慎掉落在新營服務區內廁所前方空地地上乙節,業據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新營服務區內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擷取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次查,觀諸上開新營服務區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自被害人所有系爭錢包不慎掉落在新營服務區廁所前方空地地上起,直至被告彎身撿起系爭錢包為止,被告從未走過系爭錢包掉落處,且於被告彎身撿起系爭錢包前,亦未見有何物品從被告身上掉落至地上,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檢察官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賴炫丞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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