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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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66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嘉遠工程有限公司、丙○○、丁○○、戊○○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補正債務人嘉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②釋明得對債務人嘉遠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
何?(依原因事實中所載並無該債務人)
二、提出債務人等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若為公司,則提出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