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60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甲○○已於民國96年10月2日死亡,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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