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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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0.14公克、包裝重0.2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5月12日8時12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路口,經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毒偵字第2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第1級毒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18249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