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甲○○男32歲即被告上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因聲請人患有口腔癌,經臺灣高雄看守所戒護就醫治療後,發現有惡化情形,且聲請人另患有愛滋病,亦需治療,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便就醫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4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嗣因本院認已羈押之必要,業於94年4月13日以裁定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劉惠娟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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