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王文德 相對人甲○○
F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共24669元(裁判費23869元、公示送郵費800元)。為此裁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