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白燿榮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對人 黃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85年3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 黃淑貞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淑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