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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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8號原告 張美涓 訴訟代理人 張美華 被告 周志豪 UTHA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周志豪(UAHAI.WONGTHAWI)」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志豪(UTHAI.WONGTHAWI)」。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