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0號
101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佑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90、4241、4307、4343、4354、4355、4433號)及追加起訴(
100年度偵字第4411、4412、4413、4414、4618、4619、4627、4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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