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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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須具備之程式。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依法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郵件領取證明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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