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北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