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乙○○
(指定辯護人即聲請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8月20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96年11月20日、97年1月20日,均分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尚有證人尚待傳訊,在證人到庭施以交互詰問之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7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因被告有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是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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