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丁○○
戊○○
號3樓之2丙○○
13號3樓號3樓之2乙○○
號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86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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