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存字第100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1年裁全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228,000元,並以91年存字第10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管理方便急需領回現金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卷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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