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明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明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明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上更一字第353號判決後,由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4911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以97年度聲減第700號裁定,將其前所另犯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減刑後,與前揭確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7月確定,於民國95年9月2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瓊慧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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