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字第21號上訴人 廖美惠 (即 廖啟復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上訴人廖啟復之繼承人 廖淑美
林 廖淑容 被上訴人 黃美建 即高昇派報社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廖淑美、 林廖淑容 為上訴人廖啟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廖啟復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4年7月21日死亡,雖未據其繼承人全體聲明承受訴訟,惟廖啟復委任余欽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授與提起上訴之權限,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嗣原審於104年10月29日判決廖啟復敗訴後,余欽博律師代廖啟復提起上訴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二、經查,廖啟復之繼承人有廖淑美、林廖淑容、廖美惠、 廖堃里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可證(本院卷第14頁、第16至20頁),嗣廖堃里聲明拋棄繼承,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0月12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2263號准予備查在案,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5年4月22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03828號 函足參 (本院卷第55頁),然僅廖美惠於104年10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原審卷第154頁),廖淑美、林廖淑容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廖淑美、林廖淑容為廖啟復之承受訴訟人,與廖美惠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