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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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鄭勵堅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
魏早炳 李克欣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七七、五三三五、六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及丙○○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與甲○○、乙○○(均另偵查中)、不詳姓名綽號「 阿安 」、「黃主任」等人共組之詐騙集團,其中共犯尚有多人未到案,且依被告等在該集團中所負責之部分均甚重要,足認被告等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