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50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潘嬿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①壹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②貳萬貳仟參佰零玖元、③壹萬零貳佰柒拾壹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14.97、②百分之14.70、③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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