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張煌昌 住金門縣○○鄉○○村○○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8,268元,及其中500,000元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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