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豐貴選任辯護人林契名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4832號、102年度偵字第24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林豐貴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豐貴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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