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477號原告甲○○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1段42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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