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錫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貞安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 陸萬元 │RD00二八三九│││││信用合作社復興簡易│││七│││││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