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余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8,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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