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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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8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一、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二、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第1號提
  案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屏東
  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601建號建物(即門
  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目的在使其債權新臺幣(下同)34
  3,208元獲得清償。又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50
  0元,面積為91平方公尺,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294,600元
  ,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表、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
  屋稅108年課稅明細表可參,則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應為704,
  100元(計算式:4,500×91+294,600=704,100),已
  高於上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應以上開債權額計算,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3,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
  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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