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孔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蔗檸檬即 張世宏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