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晋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許晋榮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出境,並於同月23日遷出原住所地,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顯已無法於國內對債務人許晋榮為支付命令之送達,爰依前揭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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