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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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林美錦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林美錦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3年2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供不特定之人至上址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賭客簽賭後,將賭客所簽選之號碼用以核對「六合彩」當期開獎號碼,如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之任意2個號碼相符,即中「六合彩二星」;與開獎號碼之任意3個號碼相符,即中「六合彩三星」;未簽中者,則所繳交之賭金全歸王林美錦所有,藉此牟利。嗣於103年3月6日11時許,賭客 劉育陞 (另簽分偵辦)前往上址向王林美錦共簽注10組號碼,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8160元,開獎日期為同日晚間,經劉育陞比對其中編號12之簽單認為中得三星約100多萬元彩金,乃於翌日前往上址欲向王林美錦領取彩金,竟遭王林美錦以漏未下注為由否認中獎,劉育陞乃報警處理,並扣得六合彩簽注單共20張。因認被告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渉犯上揭賭博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提起公訴,業經調閱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30號刑事案卷核對無訛,並有該案判決附卷可按。公訴人於104年1月5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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